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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打架致伤,家校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作者:徐同进、陈雪  发布时间:2024-08-10 13:46:22 打印 字号: | |

初中生在校打闹导致受伤,家长、学校因赔偿责任认定产生分歧。近日,凤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在校期间发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刘某甲与刘某乙系凤台县某中学的八年级同班同学。2023年某日中午放学时,刘某甲与刘某乙在教室内产生矛盾,刘某甲的胳膊被刘某乙咬了一口后,刘某甲进行了反击,最终此次肢体冲突造成刘某乙的“21牙”侧方脱位,牙槽骨前壁骨折。事情发生后,所在学校老师联系了双方父母,双方父母均同意协商处理,但对后续治疗费用产生了分歧。刘某乙的父母对刘某乙的护理期、营养期和后续治疗项目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将刘某甲的父母以及学校、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5000余元。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标的额不大,事实也比较清楚,虽然在诉前调解阶段各方未达成调解,但仍具有调解的可能,遂主动联系两名未成年人的班主任,了解案发时的具体情况以及两人在学校的日常表现等,进一步捋顺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双方在前期调解时各执一词,均认为是对方的孩子先动手,自己的孩子不是主要过错方,为此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方式再次组织调解。在与双方家长沟通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法律角度耐心讲解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过客观分析案情,明确冲突中两名未成年人的责任划分承担比例,同时强调学校在履行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确有疏漏,应当适当承担一定责任。另一方面,承办法官从保护未成年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引导双方家长平复对立情绪,打开心结,互谅互解。双方代理人在法官的细致释法过程中对己方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担责程度有了一定了解,刘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当场表示认可自己孩子存在过错,愿意承担30%的责任。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也主动认错,表示“伤是我家孩子弄的,我们愿意承担大部分责任”。因为本案事发在刚刚放学的教室,学校代理人表示已购买相应保险,愿意承担剩下的10%责任,同时会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和管理。最后,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甲的法定监护人当庭将自己承担的部分履行完毕,保险公司也在履行期内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未成年人活泼好动、追逐打闹是天性,在校期间,因意外受伤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学校除了履行教育职能,还承担着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等责任。本案中,刘某甲作为侵权人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刘某乙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刘某乙与刘某甲产生肢体冲突导致自身受伤,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可以减轻刘某甲的责任。同时,由于案件发生在校园内,而学校未能提供证据表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学校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学校部分的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


 
责任编辑:凤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