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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家暴请求离婚,法院依法判离!
作者:杜明、陈雪  发布时间:2024-08-09 13:44:51 打印 字号: | |

小两口拌嘴本是小事,昔日爱人却再三借助暴力解决矛盾。近日,凤台县人民法院顾桥法庭依法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原告虽系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并结合证据认定,最终判决准许离婚。

2008年,盛某与许某自由恋爱相识,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2年12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许某对盛某实施殴打,致盛某受伤,后经治安调解处置。2024年1月,许某向盛某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本人许某,保证以后好好过日子,如再有家暴,盛某离开这个家……”。2024年3月,在浙江慈溪务工的许某与盛某因夫妻感情问题又产生纠纷,许某又动手殴打了盛某,并导致盛某住院,据此,慈溪市公安局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至此盛某与许某从2024年3月起即分居两地务工,双方子女现在凤台县随许某父母生活。

案件受理后,法官多次联系许某开展调解工作,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和劝导,许某在电话中表示自己会认真和盛某进行协商。但直至开庭之日,二人始终未协商一致,许某也未出庭应诉或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应当准予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无和好可能,遂作出准予盛某与许某离婚的判决。

法官提醒,婚姻并非儿戏,夫妻共同生活中本应互敬互爱,遇到矛盾和分歧互让互谅,协商解决,才能让婚姻走得更稳、更远。本案中,盛某与许某虽结婚时间较长,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多次家暴情形,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当事人有自愿结婚的权利,也有自愿离婚的自由,如果遭遇家庭暴力,要敢于说“不”,敢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凤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