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桂华香、桂旺: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421民初5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桂华香、桂旺偿还原告张玉杭借款221900元、逾期利息10947.07元,本息合计232847.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张玉杭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承办部门: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关店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龚法官
电话:0554-2311712/0554-231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