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东阳: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421民初6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不准予原告李国洋与被告李东阳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国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承办部门: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关店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龚彪法官
电话:0554-2311712/0554-231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