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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421民初6775号
送达公告-苏青青
  发布时间:2023-12-29 16:43:07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2023)皖0421民初6775号

苏青青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与被告苏青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421民初6775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苏青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借款本金58000元、利息2270.64元,(其中本金33000元的利息计算至2023年8月2日,本金25000元的利息计算至2023年8月21日),合计60270.64元;以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计息方式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307元,由被告苏青青负担。被告苏青青自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部门: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王晓亚

电话:0554-231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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