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421民初6728号
徐广好: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芝、高超义、高娇娇、高念军、姜元真与被告徐广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明确,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421民初67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徐广好偿还原告李桂芝借款本息合计115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4元,由被告徐广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付本院,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部门: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新集法庭
承办法官:葛鹏
联系电话:0554-231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