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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狗售狗一条龙,凤台一男子领刑后还需公开道歉
作者:李梦婷  发布时间:2023-10-20 09:40:24 打印 字号: | |

自作聪明投药盗狗,并在市场售卖,这种损人不利己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处罚。近日,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金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因本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需承担赔偿金2760元;同时金某还要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本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在县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5日至3月3日,被告人金某多次驾驶摩托车在凤台县境内多个乡镇,采用投放包裹“狗药子”鸭脖的方式,将村民家养的土狗毒死后盗走后,并进行销售。经鉴定,所销售土狗价值27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金某在实施部分盗窃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金某毒杀土狗作为食品对外销售,其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金某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凤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