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广道:
本院受理原告凤台县城北秀洲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吴广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421民初6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凤台县城北秀洲钢管租赁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凤台县城北秀洲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部门: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刘振芳
电话:0554-231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