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蒋传光:
本院受理许士成与蒋传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421民初6934号,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烟酒款395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部门: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高华喜
电话:0554-23116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