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好友聚餐,却意外摔伤,赔偿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店主、顾客争执不休。近日,凤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餐馆聚餐摔伤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1年10月3日晚上,朱某和几个好友到苏某经营的烧烤店内吃饭,由于当时吃饭的人比较多,楼下没有房间,苏某就安排朱某等人到楼上房间等候。但朱某上楼后误入另一无灯的房间,该房间地面正在施工中,尚有一漏洞未进行修补,朱某推门而进,毫无防备从洞中掉落,导致严重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诊断为上肢伴下肢多发性骨折。出院后朱某找到苏某,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0万余元。苏某想当然认为,朱某摔倒是由于自己走错房间,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所致,坚决不同意赔偿。由于双方就赔偿数额方面意见差距悬殊无法达成协议,朱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受案件后,积极主动联系苏某,并耐心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餐馆作为经营场所,其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苏某虽长期开店,但第一次知道自己需要承担这样的法律义务,深受教育的同时,也表示愿意赔偿朱某。但也向法官表明了自身的难处,家中孩子上学、老人需要赡养、生意惨淡等家庭经济压力较大,赔偿20万实在是有心无力。随后承办法官又主动联系了朱某,并告知了苏某的情况,在经过多番沟通后,朱某与苏某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苏某赔偿其各项损失83000元,苏某当场履行15000元,余款将分期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