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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索要“恋爱费” 两级法院判驳回
作者:刘喜乐 陈雪  发布时间:2023-07-31 15:42:18 打印 字号: | |

情侣关系破裂后,曾经的亲密爱人摇身一变成了“债主”。近日,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男子李某分手后将前女友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恋爱费”80000余元,凤台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淮南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

2018年,李某与黄某在外地打工时相恋并同居,二人分手后李某将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偿还恋爱期间李某的花费及转款合计80000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李某与黄某在恋爱期间互有转款,结合转款以及取款的数额、时间与频率,应认定二人相互转款以及取款的行为是为了建立并发展恋爱关系以及生活花费的需要,同时李某也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转款系以缔约婚姻为目的赠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遂依法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恋爱期间互有转款,大部分的转款金额并不巨大,且其中有金额为5200元、131.4元等多笔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同时从二人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分手后李某在明知黄某不愿与其复合、双方重新建立恋爱关系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依旧向黄某及其线上店铺多次转款,单笔转账金额也未有巨大的情形,故该赠与行为不构成附条件的赠与,不能形成不当得利,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提醒,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应当理性对待经济问题,恋人之间互发红包、互相转账、代为支付某些款项等属于正常现象,尤其是互发520、1314等具有特殊寓意的小额转账一般视为以示爱为目的自愿支出费用,系赠与行为,并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利益。若是一方存在向另一方提出借贷行为,应当约定清楚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致使权益受损。


 
责任编辑:凤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