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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法院:集中发放“非吸”案款,守护百姓“钱袋子”
作者:陈雪  发布时间:2023-07-28 17:03:40 打印 字号: | |

为及时将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益”兑现成“真金白银”,7月25日下午,凤台县人民法院开展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执行款集中发放活动,将880余万元执行案款全部转账发放至42名集资参与人手中。

2011年,刘某等四被告人共同商议成立凤台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采取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以月息1.2%至1.5%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2014年初,四被告人研究决定将该公司注销,另成立公司继续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安徽大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2011年5月至2021年10月,两家公司累计吸收106人存款4599.395万元,造成群众损失945.542万元。2023年6月27日,四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凤台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万元;公安机关从四被告人处扣押的资金共计1587000元及冻结在案的资金7272688.73元,依法返还集资参与人。

该案件于7月5日在凤台县法院执行立案,执行局第一时间对四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并与公安机关沟通对接,将被扣押、冻结资金全部扣划至该案执行账户。仪式上,执行干警认真梳理已入账未发放执行案款,仔细核对确认集资参与人的身份信息、发放账户信息,核实无误后,通过“一案一账号”转账方式发放至集资参与人账户,确保全程透明、公开、高效。因涉案集资参与人大多为老年人,执行干警在发放过程中逐一提醒,切勿因高额利息诱惑陷入集资陷阱,在今后生活中一定要增强法治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保管好自己的“钱袋子”。

下一步,凤台县法院将继续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的执行力度,采取强有力措施,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尽最大努力挽回集资受害人的损失,以实际行动增强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责任编辑:凤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