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杨:
原告唐玉龙与被告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421民初462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玉龙借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3440元,由被告彭兆建负担。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李杨负担。被告李杨自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承办部门: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王晓亚
电话:0554-2311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