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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迟延放款被判担责
作者:刘喜乐、刘鑫  发布时间:2023-02-18 15:17:10 打印 字号: | |

明明缴纳了购房款却还是被起诉到了法院,问题到底出在了哪?2月17日,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案件,房屋中介在收到买方李某的房款后迟迟不予交付给卖方王某,被法院判决承担迟延履行责任,赔偿王某相应损失。

2020年11月,王某找到房产中介,委托其帮忙出售自己名下毛集实验区的一套住房,在房屋中介贴出房产信息不久,李某便联系房屋中介表示愿意购买房屋,于是王某、李某与房屋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李某按期向房屋中介支付了房款,但房屋中介却扣着房款迟迟不支付给王某,不明所以的王某以为是李某未按时支付房款,便把李某告上法庭。

李某声称自己已按时将房款支付给了房屋中介,本着公平原则,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在房屋买卖方与房屋中介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便依职权追加房屋中介为被告,审理中房屋中介辩称签约时曾口头协议同意延迟放款,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观点,法院不予采纳,并按照法律规定判决房屋中介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支付房款并赔偿王某违约金等损失。


 
责任编辑:凤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