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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签名与身份证名字不一致,借款人该不该还钱?
作者:徐同进  发布时间:2022-07-10 09:11:15 打印 字号: | |

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庭上被告苏某珍否认借款事实,辩称借条上不是其的名字,这可急坏了原告苏某立,该怎么办呢?

苏某立与苏某珍系同村村民,2012年11月12日, 因苏某珍丈夫生病需要治疗,向苏某立借款10000元。后苏某珍拒不还款,苏某立找到村委会调解,要求苏某珍还钱,但苏某珍不认可该10000元是其所借,借条上的名字也不是其的名字,无奈苏某立只能将苏某珍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苏某立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和村委会调解期间出具的情况说明。苏某珍对苏某立主张借款10000元的事实以及其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苏某珍与借条上苏某某系同一人的说明均不予认可,且苏某珍也不愿意就借条上的字迹进行笔迹鉴定。庭后,案件承办法官又着便装到村里随机走访群众了解到苏某某是苏某珍以前用的名字。结合苏某立出具村委会情况说明,可以证实苏某珍与借条上的苏某某系同一人。

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苏某立请求苏某珍偿还借款10000元,有借条、村委会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诉求应该得到支持,遂判决苏某珍偿还苏某立借款10000元。

苏某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并在二审中申请对借条是否为其书写进行司法签字。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意见,“倾向认为借条上的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二审法院认为,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通过字迹鉴定和村里的说明等证据,苏某立能形成优势证据,达到证明标准。于是维持了凤台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责任编辑:凤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