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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原因扩大损失,不应由他人买单
作者:鹿妤婕  发布时间:2022-06-08 09:54:07 打印 字号: | |

补偿协议签订后,拿完补偿款却出尔反尔,再次要求赔偿。5月27日,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凤台县某家庭农场要求顾北煤矿赔偿其鱼塘损失5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2017年,凤台县某家庭农场委托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与顾北煤矿签订补偿协议,约定顾北煤矿对该农场承包的涉案水面及设施进行一次性补偿,且顾北煤矿不再承担其他补偿责任。2019年4月,该农场就同一水域和桂集镇人民政府续签了承包合同,但在经营过程中,该农场认为被告顾北煤矿采煤进度的加快推进导致该水域沉陷情况愈发严重,严重影响了其公司的生产经营,要求顾北煤矿北赔偿其公司的经济损失,遭到顾北煤矿拒绝,遂起诉至凤台县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水域在凤台县某家庭农场经营水产养殖之前已经存在,该农场并无涉案水域开挖、运输方面的投入,不存在此项损失。即便存在幼鱼投放方面损失,仍需证实该损失系因采煤沉陷所造成的损失。同时,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该农场实际受影响区域已进行丈量赔偿,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并已补偿到位,其在后续经营活动中扩大投入,不应当由顾北煤矿承担,如果支持该农场幼鱼投放损失,有失公允。综上,该农场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凤台县某家庭农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侵权事件发生后,被侵权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减损,而不是放任损失的扩大,以求得更多的赔偿。本案中,该家庭农场最迟在与镇政府及顾北煤矿签订补偿协议时,已经知道了其鱼塘受采煤影响,即将沉陷,而原告家庭农场仍然继续加大经营投入,放任甚至是希望损失的扩大,是违背公平正义及诚信原则的。原告的这种行为,并不符合一般的经营习惯,也会给顾北煤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且对当地大型矿产正常的经营环境有损,更是浪费了司法资源,给当地其他农户或企业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责任编辑:凤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