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执行须知
执行风险提示
作者:凤研  发布时间:2015-06-14 16:09:33 打印 字号: | |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执行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执行风险提示如下:

一、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责任编辑:凤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