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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作者:凤研  发布时间:2015-06-14 16:00:17 打印 字号: | |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100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2400元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27400元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67400元交纳。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不由申请人预交。

责任编辑:凤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