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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执行,多年旧债终返还
作者:胡文景  发布时间:2013-04-18 09:49:07 打印 字号: | |
  陈某袁某系多年朋友关系,交情很深。五年前,陈某因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从袁某处借款十万元,立字据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此后几年,双方关系依旧,袁某也未向陈某索要借款。但去年底,陈某与袁某因事发生争执,袁某遂向陈某索要借款,并要求支付利息。陈某不同意,其称袁某已超过诉讼时效,打官司也告不赢。双方诉至法院。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陈某返还袁某借款,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陈某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人员接到案件后,仔细分析案情,查找双方的矛盾焦点。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同时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案件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则看此案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因为借款字据中未写明还款期限,则案件的诉讼时效应从袁某主张陈某还款时起算,至袁某向法院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同时,在借款字据中,未明确列明借款利息,若借款双方打不成一致意见,视为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

  执行人员在将上述法律关系向被执行人详细阐明,并对被执行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同时,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向其叙述后,陈某便主动将执行款交付袁某,并向袁某道歉,主动承担一部分利息,双方朋友关系得到一定恢复。
责任编辑:李兆杰